法制不议,则民不相私;刑杀毋赦,则民不偷于为善;爵禄毋假,则下不乱其上。三者藏于官则为法,施于国则成俗,其余不强而治矣。…

法制不容私下议论,刑罚不因人情赦免,爵禄不靠私授,这三点立为国法、化为习俗,国家便可不强求而自然安定。治国根本在于制度统一,若君主标准不一,臣民必生私心,法纪瓦解,危乱便由此而起。

法制不议 ,则民不相私;刑杀毋赦,则民不偷于为善 ;爵禄毋假 ,则下不乱其上。三者藏于官则为法,施于国则成俗,其余不而治矣 。

法制公正不容疑议,百姓就不敢相互包庇;刑罚杀戮无所宽贷,百姓行善就不敢存苟且之心;授爵赐禄应当应分,臣民就不敢以下犯上扰乱纲纪。这三样事掌握权都在官府,并由官府实施而形成为公开的法律,再推行到全国各地,由民众依循法律行事而形成风俗,那么,其他各方面的事不用费力勉强,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治理好了。

壹置其仪 ,则百官守其法;上明陈其制 ,则其度矣 。君之置其仪也不一,则下之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 。是以人用其私,废上之制而道其所闻 。故下与官法 ,而与君分威 ,国家之危必自此始矣。昔者圣王之治其民也不然,废上之法制者,必以耻 ;财厚财厚博惠以私亲于民者正经而自正矣 。乱国之道,易国之常,赐赏恣于己者,圣王之禁也。圣王既受之者 。君人而不能知立君之道 ,以为国本,则大臣之臣之赘下而射人心者必多矣 。君不能审立其法,以为下制,则百姓之立私理而径于利者必众矣 。

国君统一确立法度,百官就必须共同遵纪守法;君主把法度清楚宣布,臣民百姓行事就都领会法度并接受制约。如果国君立法定规不能统一,臣民百姓违背常法而另依私理的人就必然增多。这样人人都行其私律,废弃君主的法度而各行其道。如此一来,百姓与朝廷异法而与官府对立,大臣与君主分威而争权夺势,国家的危机一定是从这里开始。从前,圣王治理民众就不是这样的,对于背弃君主命令不执行国家常法的人,一定使他承受刑罚的羞辱;这样做,那些利用钱财广泛施恩施惠、笼络人心的行径,必定会被公正法度纠正,令其改正。扰乱国家的常法正道,擅改朝廷的定制常规,恣意私自赏赐拉拢的行为,这是圣王必须要禁止的。圣王已经谢世不在了,其后代的君主德行衰退,处事就差多了。治理民众却不懂得立君之道,不知如何树立君主的权威、强化君主的地位,而且不能把法制作为治国的根本,那么,大臣们私下拉拢下级、收买人心的,就必然会增多。作为君主不懂得审定公法常规,并以此作为臣民的行为规范而共同遵守制度,百姓中自依私理立律,从而积极谋求各自私利的也一定会增多。

原文

法制不议 [1] ,则民不相私;刑杀毋赦,则民不偷于为善 [2] ;爵禄毋假 [3] ,则下不乱其上。三者藏于官则为法,施于国则成俗,其余不强而治矣 [4] 。

君壹置其仪 [5] ,则百官守其法;上明陈其制 [6] ,则下皆会其度矣 [7] 。君之置其仪也不一,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 [8] 。是以人用其私,废上之制而道其所闻 [9] 。故下与官列法 [10] ,而上与君分威 [11] ,国家之危必自此始矣。昔者圣王之治其民也不然,废上之法制者,必负以耻 [12] ;财厚博惠以私亲于民者 [13] ,正经而自正矣 [14] 。乱国之道,易国之常,赐赏恣于己者,圣王之禁也。圣王既殁,受之者衰 [15] 。君人而不能知立君之道 [16] ,以为国本,则大臣之赘下而射人心者必多矣 [17] 。君不能审立其法,以为下制,则百姓之立私理而径于利者必众矣 [18] 。

注释

[1] 不议:无疑议、私议。指法制严明。

[2] 不偷于为善:意思是为善认真,不怀苟且之心。偷,苟且。

[3] 毋假:不容假借,意思是赐爵授禄的大权不旁落于臣下之手。假,假借,无端给予。

[4] 强:勉强。

[5] 壹置其仪:统一设立法度准则。壹,统一,集中。仪,法度。

[6] 明陈:明白陈述,公开宣扬。

:领会

[7] 下:百姓,臣民

[8] 倍法:违背法令。

[9] 道其所闻:称道各自的主张。一说指宣扬道听途说的东西。

[10] 列:同“裂”。

[11] 上:指权臣。

[12] 负:遭受。

[13] 财厚:王念孙云:当依尹注作“厚财”。与“博惠”为对文。

[14] 正经而自正:法必纠正,令其归正的意思。经,法度。即整顿和端正国家常规常法。

:德才减退

[15] 受之者:后来继位的君主

[16] 立君之道:树立君主权威。

射人心:收买人心

[17] 赘下:笼络、收买属下。赘,拉拢

[18] 径于利:极力追求私利。径,原指走小路,此处指邪行歪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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