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宪

开年定规矩,年终算总账。国君亲自抓赏罚,各级官员照章办事,层层传达不跑偏。说白了就是立好国家大法,从上到下都按一套标准来,谁也别想糊弄。

孟春之朝 ,君自听朝 ,论爵赏、校官,终五终五日季冬之夕 ,君自听朝,论罚罪刑杀 ,亦终五日。正月之 ,百吏在朝,君乃出令,布宪于国 。五乡之师、五属大夫 ,皆宪于太史 。大朝之日,五乡之师、五属大夫,皆习宪于君前 。太史既布宪,入籍于太府 ,宪籍分于君前 。五乡之师出朝,乡官乡属及于游宗,皆受宪 。宪既布,乃反致令焉 ,然后敢就舍 ;宪未布,令未致,不敢就舍;就舍,谓之留令罪死不赦 。五属大夫,皆以行车朝 ,出朝不敢就舍,遂行。至之日 ,遂于庙,致属吏,皆受宪。宪既布,乃发使者,致令以布宪之日,蚤晏蚤晏之时 。宪既布,使者发 ,然后敢就舍;宪未布,使者未发,不敢就舍;就舍,谓之留令,罪死不赦。宪既布,有不行宪者 ,谓之不从令,罪死不赦。考宪考宪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专制不足亏令 ,罪死不赦。首宪既布 ,然后可以布宪

正月初起,国君要亲自处理朝政,评定爵位赏赐,考核官吏政绩,共需连用五天时间。腊月末尾,国君也要亲临朝政,审议论定惩罚、定罪、判刑、处死诸事,也是连用五天时间。正月初一日,百官聚首在朝,国君向全国颁布政法命令。五乡乡师和五属大夫都从太史手中领受法令典册,都要在国君面前学习法令熟悉条文。当太史宣布法令之后,把正本底册存入太府,副本交国君以便稽考。五乡乡师出朝以后,就直接到乡的办事处召集本乡所属官吏,直至游宗,都得同来领受法令。法令公布完毕后,要及时回报朝廷,然后才能回到住处;法令没有公布,回复报告没有交回,不敢到住处休息;否则,就叫作“滞留君令”,那是必定处死之罪,不容宽赦的。五属大夫,都是乘车入朝的,但出朝以后也不能到住处休息,必须要立即出发。回到都邑的当天,就在祖庙里召集所属官员属吏,一同来领受法令。法令公布传达后,马上便派遣使者回报,向地方传达政令的日期、早晚。法令已经公布完毕,使者也已经派遣出去,然后才能回到住所休息;法令没有公布完毕,或者使者没有派出去,不能回到住所休息;否则,也叫“滞留君令”,必处死罪,不容宽赦。法令公布后,如果有不执行法令的,叫“不从君令”,必处死罪,不容宽赦。检查法令文件的实施情况,如有与太府所存正本不符合的地方,多出来的部分就叫作专制,属妄添君令,缺少了的部分叫作亏令,属擅减君令,都是必处死罪,不容宽赦。君主这个岁首颁布的法令,即所谓首宪,在法令公布以后,各地就可以遵照执行了。

右“首宪”。

以上是“首宪”。

注释

太史:负责记录历史、掌管文献典籍的官员

太府:保存档案文书的官府

原文

孟春之朝 [1] ,君自听朝 [2] ,论爵赏、校官,终五日 [3] 。季冬之夕 [4] ,君自听朝,论罚罪刑杀 [5] ,亦终五日。正月之朔 [6] ,百吏在朝,君乃出令,布宪于国 [7] 。五乡之师、五属大夫 [8] ,皆受宪于太史 [9] 。大朝之日,五乡之师、五属大夫,皆身习宪于君前 [10] 。太史既布宪,入籍于太府 [11] ,宪籍分于君前 [12] 。五乡之师出朝,遂于乡官 [13] ,致于乡属 [14] ,及于游宗,皆受宪 [15] 。宪既布,乃反致令焉 [16] ,然后敢就舍 [17] ;宪未布,令未致,不敢就舍;就舍,谓之留令 [18] ,罪死不赦 [19] 。五属大夫,皆以行车朝 [20] ,出朝不敢就舍,遂行。至都之日 [21] ,遂于庙,致属吏,皆受宪。宪既布,乃发使者,致令以布宪之日,蚤晏之时 [22] 。宪既布,使者以发 [23] ,然后敢就舍;宪未布,使者未发,不敢就舍;就舍,谓之留令,罪死不赦。宪既布,有不行宪者 [24] ,谓之不从令,罪死不赦。考宪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 [25] ,侈曰专制 [26] ,不足曰亏令 [27] ,罪死不赦。首宪既布 [28] ,然后可以布宪 [29] 。

右“首宪”。

注释

[1] 孟春之朝:指正月月初。孟春,春天头一个月。

[2] 听朝:处理朝政。

[3] 论:议论,评定。校(jiào)官:稽查职事,考核政绩。校,考核。

[4] 季冬之夕:十二月底。季,四季最末一个月。夕,傍晚。此指月末、月底。

[5] 罚罪刑杀:处罚杀戮有罪之人。

[6] 朔:初一。

[7] 布宪:公布法令,颁布法律政令。宪,法度,政令。

[8] 五属大夫:野的行政长官。国都划分为五乡,乡之外的野划分为五属,每属设一大夫,统称五属大夫。

太史:负责记录历史、掌管文献典籍的官员

[9] 受:接受

习宪:熟悉法令

[10] 身:亲自

太府:保存档案文书的官府

[11] 入籍:归档

[12] 分于君前:副本提供给君主。如后世官府文书之有正副本,即将底本存入太府归档。

乡官:乡师办事之处

[13] 遂:前往,到达

乡属:乡师所属的官吏

[14] 致:送诣。一说汇聚众人,召集,招引

[15] 及于游宗,皆受宪:一直召集到游宗这一级,全部都来领教受习宪法律令。

[16] 反致令:返回去复命。反,同“返”。返回。致令,交回君令。即事后汇报。

[17] 就舍:回到住处。

[18] 留令:延误君令。

[19] 罪死不赦:按罪当处死,不能赦免。

[20] 以行车朝:乘车入朝。

[21] 都:都邑。属的行政中心,即五属大夫官府所在地。凡邑有先君之主(旧宗庙)曰都,无曰邑。

[22] “宪既布”四句:这几句是说五属大夫布宪令之后,派使者向君上交令,报告颁布宪令的时间早晚。蚤,通“早”。晏,晚。

[23] 以:通“已”。已经。以、已,古字通。

[24] 行宪:执行法令,推行法律政令于五乡、五属。

[25] 考宪:岁终考成。即考察所悬之表,是否合于所藏之籍。指考察检验法律政令的执行情况。

专制:专断,独断专行

[26] 侈:多余。指法令内容增多或超出正本的部分

亏令:亏缺法律政令

[27] 不足:法令内容与正本缺少的部分

[28] 首宪:岁首颁布之宪。指年头正月初君主颁布的法令。

[29] 布宪:当为“行宪”,推动执行首宪。一说指布宪于国都之后,然后次第颁布到地方,若地方率先颁布“首宪”则为专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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