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大国之君尊,小国之君卑。大国之君所以尊者,何也?曰:为之用者众也。小国之君所以卑者,何也?曰:为之用者寡也。然则为之用者众则尊,为之用者寡则卑,则人主安能不欲民之众为己用也?使民众为己用,奈何?曰:法立令行,则民之用者众矣;法不立,令不行,则民之用者寡矣。故法之所立、令之所行者多,而所废者寡,则民不诽议 ;民不诽议,则听从矣。法之所立,令之所行,与其所废者钧 ,则国毋常经;国毋常经,则民妄行矣。法之所立、令之所行者寡,而所废者多,则民不听;民不听,则暴人起而奸邪作矣。
凡是大国的君主其地位都高,而小国的君主其地位都低。大国的君主为何地位就高呢?答案是:为其服务、被他使用的人多。小国的君主为何地位就低呢?答案是:为其服务、被他使用的人少。既然这样,被他使用的人多就地位高,被他使用的人少就地位低,那么,君主怎么会不希望有更多民众为自己所使用呢?要想使众多的民众为自己所使用,怎么办呢?答案是:法律完善、政令通行,被君主所使用的民众就多了;法律不完善,政令不畅行,民众为之所使用的就少了。所以,确立完善的法律和畅行通用的政令多了,而被废弃者少了,民众就不会妄加非议和攻击;民众不去非议和攻击,就会听从了。确立的法律和通行的政令,如果与被废弃者均等,国家就没有正常的法律准则;国家没有正常的法律准则,民众就有可能胡作非为。确立的法律和通行的政令少了,而被废弃者多了,民众就不肯服从;民众不服从法律政令,暴民就会乘兴作乱而奸邪之辈就要起来造反了。
凡大国之君尊,小国之君卑。大国之君所以尊者,何也?曰:为之用者众也。小国之君所以卑者,何也?曰:为之用者寡也。然则为之用者众则尊,为之用者寡则卑,则人主安能不欲民之众为己用也?使民众为己用,奈何?曰:法立令行,则民之用者众矣;法不立,令不行,则民之用者寡矣。故法之所立、令之所行者多,而所废者寡,则民不诽议 [1] ;民不诽议,则听从矣。法之所立,令之所行,与其所废者钧 [2] ,则国毋常经;国毋常经,则民妄行矣。法之所立、令之所行者寡,而所废者多,则民不听;民不听,则暴人起而奸邪作矣。
[1] 诽议:诽谤议论。指诋毁、非议。
[2] 钧:通“均”。均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