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主之治国也,莫不有法令,赏罚具。故其法令明而赏罚之所立者当,则主尊显而奸不生;其法令法令逆而赏罚之所立者不当 ,则群臣立私而壅塞之,朋党而劫杀之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灭、塞、侵、壅之所生,从法之不立也。”
君主治国,没有不设立法令,赏罚具备的。因此君主的法令明确而赏罚规定得当,那么君主的尊位显现而奸臣不出;君主的法令错误而赏罚规定不当,那么群臣就行私而蒙蔽君主,结为朋党而劫杀君主。因此《明法》篇说:“灭、塞、侵、壅这些现象之所以出现,是由于法令没有确立。”
原文▾
人主之治国也,莫不有法令,赏罚具。故其法令明而赏罚之所立者当,则主尊显而奸不生;其法令逆而赏罚之所立者不当 [1] ,则群臣立私而壅塞之,朋党而劫杀之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灭、塞、侵、壅之所生,从法之不立也。”
注释▾
[1] 逆:违背事理。引申为错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