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。使民用者,必法立而令行也。故治国使众莫如法,禁淫止暴莫如刑。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,然而不敢者,法不使也;强者非不能暴弱也,然而不敢者,畏法诛也。故百官之事,案之以法,则奸不生;暴慢之人,诛之以刑,则祸不起;群臣并进,策之以数 ,则私无所立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动无非法者,所以禁过而外私也。”
凡是君主没有不想要他的人民为他效力的。让人民效力,就必须建立法度而推行政令。因此治理国家役使人民没有比法更好的,禁止放纵抑制暴行没有比用刑更好的。故而贫困的人并非不愿意夺取富人的财物,然而不敢这样做的原因,是因为法令不允许;强大的人并非不能对弱者施暴,然而不敢这样做的原因,是畏惧法令的惩治。因此百官的工作,都按法度检查,那么奸邪就不会产生;残暴怠慢之人,都用刑律惩治,那么祸乱就不会兴起;群臣一起行动,用权术来驾驭他们,私行就无法建立。因此《明法》篇说:“行动没有不合法令的,借此来禁止过错而排除行私。”
原文▾
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。使民用者,必法立而令行也。故治国使众莫如法,禁淫止暴莫如刑。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,然而不敢者,法不使也;强者非不能暴弱也,然而不敢者,畏法诛也。故百官之事,案之以法,则奸不生;暴慢之人,诛之以刑,则祸不起;群臣并进,策之以数 [1] ,则私无所立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动无非法者,所以禁过而外私也。”
注释▾
[1] 数:权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