乱主之行爵禄也,不以法令案功劳 ,其行刑罚也,不以法令案罪过,而听重臣之所言。故臣有所欲赏,主为赏之;臣欲有所罚,主为罚之。废其公法,专听重臣。如此,故群臣皆务其党重臣而忘其主,趋重臣之门而不庭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十至于私人之门,不一至于庭。”
昏君授爵赐禄,不是依据法度考查功劳,他处刑判罚,也不是依据法度审核罪过,而全是听从重臣的进言行事。因此重臣有想要赏赐的,君主就替他赏赐;重臣有想要责罚的,君主就替他责罚。废弃国家的法令,专听重臣的意见。这样群臣就都尽力与朝廷重臣结党而忘掉君主,奔走于重臣的家门而不肯进入朝廷。因此《明法》篇说:“他们可以十次奔走于私人的家门,而一次不到朝廷。”
原文▾
乱主之行爵禄也,不以法令案功劳 [1] ,其行刑罚也,不以法令案罪过,而听重臣之所言。故臣有所欲赏,主为赏之;臣欲有所罚,主为罚之。废其公法,专听重臣。如此,故群臣皆务其党重臣而忘其主,趋重臣之门而不庭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十至于私人之门,不一至于庭。”
注释▾
[1] 案:通“按”。查考,考核。